马某等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荆门市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

湖北省荆门市建设银行生产经营办公室

湖北省荆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刑终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希春 单位:
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为人马某、关某宣告无罪的判决,及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是正确的。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本案而言,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突出表现为,如何运用刑事法律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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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荆刑初字第009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刑终字第89号。
2.案由:马某等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抗诉)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世敏。
被告人:马某,男,1946年8月5日出生,曾任湖北省荆门市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湖北省仙桃市副市长。1993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1994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徐达发,湖北省荆门市委党校教员。
被告人:关某,男,1946年5月7日出生,湖北省荆门市建设银行生产经营办公室主任。1993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刘大清湖北省荆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鄂生;审判员:肖先军;代理审判员:马武。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水清;审判员:邹启松;代理审判员:杨大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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