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河东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

宁夏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邵建平 单位:
董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是当前经济犯罪中利用新的犯罪手段和更加诡秘的形式侵吞国家资金犯罪的典型。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的认定和判处是完全正确的。董某利用假发票套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然后又将套取的资金作为个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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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银刑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终字第59号。
2.案由:董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贵银。
被告人(上诉人):董某,又名董某1,男,41岁,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河东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宁夏银川河东机场建设服务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宁夏北斗公司董事长。1995年4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席卫东宁夏银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佐安,宁夏银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洪模;审判员:杨兴彪;代理审判员:李峰。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瑞华;审判员:邵建华;代理审判员:孟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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