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南分行国际业务部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刑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援朝 单位:
出口押汇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应出口人请求,在出口货物发运后给予出口人融通资金的一种业务。办理出口押汇,银行要求以出口信用证及其项下的汇票、单据作为质押,并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样,银行实质上掌握了出口货物的所有权,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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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30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刑终字第17号。
2.案由:贾某挪用公款、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亚辉。
被告人(上诉人):贾某,男,27岁,汉族,天津市蓟县人,原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南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任科员,负责外汇结算出口组工作。1993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良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航兵,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刁黎颖;审判员:张建良;代理审判员:陈援朝。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苟永俊;代理审判员:李国庆;代理审判员:李传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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