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销赃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6)金刑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孙某买赃自用是否构成销赃罪,需要审判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加以判断。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或者窝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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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6)金刑初字第45号。
2.案由:孙某销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有炳。
被告人:孙某,男,25岁,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1996年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勇金堂县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兴成;审判员:邓绍金欧大兴
6.审结时间:19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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