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等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刑终字第5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佳宏 单位:
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行为单立为罪名,从而对《刑法》作了补充,使司法机关同这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有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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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兴刑初字第46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刑终字第506号。
2.案由:汪某盗窃、投机倒把,龚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湘平。
被告人(上诉人):汪某,男,53岁,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1995年5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连刚贵州省黔西南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吴秀良贵州省黔西南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龚某,男,28岁,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1995年5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光炉、邹邦惠,贵州省黔西南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卫国;审判员:涂玉珍陈天才。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胜利;审判员:罗天顺:代理审判员:尚东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7日(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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