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盗掘古墓葬案
案由:
平等就业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刑一终字第3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阎泉水 单位:
本案的特点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对古墓葬进行探眼和爆破,使古墓葬的外表部分受到一定的破坏。但是,盗掘古墓葬的结果并未盗取古墓葬中的任何文物。
冯某等10人盗掘的古墓葬是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的国家级重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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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11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刑一终字第353号。
2.案由:冯某等盗掘古墓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建洪。
被告人:冯某,男,39岁,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农民。199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马某,男,29岁,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无职业。199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卢新河河南省郑州市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小玲,河南省郑州市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又名陈某1,男,44岁,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农民。197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1995年5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王某,男,44岁,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农民。199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郑用升河南省郑州市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1,又名马某2,男,19岁,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农民。1995年3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1,男,26岁,蒙古族,河南省内乡县人,农民。1995年5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袁某,男,40岁,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工人。199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袁某1,男,25岁,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农民。199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杜高祥河南省中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靳某,又名靳某1,男,26岁,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无职业。1988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1年11月20日获释。1995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歹某,男,60岁,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农民。1995年5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以上各上诉人二审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绪进;人民陪审员:郑发珍王喜莲。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宗洲;审判员:曹发春赵同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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