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等组织他人卖淫、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案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咸丰县法律顾问处

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武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刑一终字第4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向北海 单位:
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补的两个新罪名,如何正确适用《决定》,准确衡罪量刑,是广大审判人员正待研究的新课题。本案经两级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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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恩施州中法刑初字第51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刑一终字第441号。
2.案由:龚某等组织他人卖淫、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仕华。
被告人(上诉人):龚某,男,30岁,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个体户。199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兰坤山,湖北省咸丰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29岁,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工人。199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女,21岁,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199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卢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武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勤举;审判员:陈千舟袁民。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元璋;审判员:刘长根王志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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