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996)盘刑初字第220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群,代理检察员赵明。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汉族,高中文化,昆明市人。1996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肖延龙、王燕斌,云南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忠伟;审判员:李惠群、徐楠。
(二)诉辩主张
1.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指控称
1996年5月11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在本市青年路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妇产科,冒充该科婴儿室护士收喂奶婴儿,将妇产科17号病房产妇杜某刚生下5天的男婴抱走。并直接抱着拐骗来的婴儿来到公安机关,谎称婴儿是她与其男友潘某所生,要求将婴儿交潘照管。遭值班人员拒绝后,被告人将婴儿弃于公安机关值班室长凳上离去。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对王某判处刑罚。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的同时辩称:她并没有拐骗婴儿的犯罪意图,只是想借用一下婴儿以取得公安机关的同情,放出其因吸毒被关押的男友。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称:王某不构成拐骗儿童罪。王某虽实施了拐骗婴儿的行为,但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王某没有拐骗儿童的故意,只是想借用婴儿争取公安机关的同情,放出其男友。
(三)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得知其男友潘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使其男友逃避处罚,被告人王某即于当日17时30分许,在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妇产科,冒充该院婴儿室护士收喂奶婴儿,将在该院妇产科17号病房的产妇杜某刚出生5天的一男婴拐骗抱走。并直接将拐骗来的男婴抱到公安机关,谎称婴儿是潘某与其所生,要求将婴儿交给潘照管,遭值班人员拒绝。被告人王某即将婴儿弃于公安机关值班室长凳上离去。事后,经公安机关查找,找到了婴儿的母亲。并于当晚12时许将婴儿送回红十字会医院及婴儿的母亲杜某。由于被告人王某的拐骗行为,致使婴儿送回医院后身体健康受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说明及查找婴儿的经过说明。
3.公安机关现场指认笔录。
4.有关证人证言。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6.官渡区人民法院(1990)官法刑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用欺骗手段,拐骗刚出生5天的婴儿,使其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且被告人王某系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王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96年5月11日至2001年5月10日止)。
(六)解说
这是一起比较罕见的拐骗儿童案。公诉人与辩护人在王某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上争议很大。从立法上看,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讲,无论采用那种拐骗手段,只要使儿童脱离了家庭或者监护人,即具备了本罪的客观要件。本案中,王某是采取冒充护士,蒙骗婴儿的母亲而将婴儿拐走,尽管她将婴儿弃于公安机关,然而事实上已使婴儿脱离了其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从主观方面讲,构成本罪应为直接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自己收养或供自己使唤、奴役,但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要件。王某虽无上述意图,但其在明知将刚出生5天的婴儿骗离监护人,又遗弃于公安机关,将会给婴儿的身体健康和婴儿的家庭造成极大危害,而实施了这种行为,以实现其要挟公安机关放人的不法目的。这正是直接故意的犯罪心态。因此本案以拐骗儿童罪定案是恰当的。
(童晓宁)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64 - 46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