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北海市规划局用地科

广西南宁市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刑复字第1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艳 单位:
本案行为人张某,1993年4月1日被任命为北海市规划局用地科科长。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本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学习,精通业务,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勤奋工作,廉洁奉公,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人民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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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刑字第27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刑上字第10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刑复字第115号。
2.案由:张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普生,检察员苏全雍,代理检察员韩健、黎海华。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7岁,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原系北海市规划局用地科科长。1993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彭书珍广西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迪月,广西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顾问。
康润森,广西北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相旺;审判员:徐小明黎锦英。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亚天;审判员:蒋顺秀;代理审判员:周卫平。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琦;审判员:李祥民;代理审判员:王新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3日(依法延长审限)。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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