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第二钢铁厂供销科

乌鲁木齐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1996)东刑初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金虎 单位:
本案对行为人宋某定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是正确的。目前,玩忽职守犯罪呈多发趋势,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给国家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触目惊心的。但从整个社会范围看,打击玩忽职守的情况还不尽人意,群众反映强烈。玩忽职守事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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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1996)东刑初字第85号。
2.案由:宋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申晓莉。
被告人:宋某,男,194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系乌鲁木齐第二钢铁厂供销科科长。
辩护人:崔福民乌鲁木齐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金虎;审判员:陈辉阿瓦古丽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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