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徇私舞弊案
案由:
商检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

海南师范学院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2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卡俐 单位:
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徇私舞弊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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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226号。
2.案由:王某徇私舞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妙燕。
被告人:王某,男,24岁,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原系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干警。1996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春萍,海南师范学院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邱勋鹏何运湖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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