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私放罪犯案
案由:
商检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特克斯县公安局政保股

新疆伊犁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正海 单位:
本案行为人尹某身为公安局政保股长,又是从事警务多年的骨干,肩负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神圣职责,本应是遵纪守法的楷模。但其为钱物和私情所动,不顾自己去做牢的后果,而故意将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的罪犯李某私自释放。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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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1995)特刑初字第5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2号。
2.案由:尹某徇私舞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尹某,男,锡伯族,47岁,新疆特克斯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1995年5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5月18日因病经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995年7月25日由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收押;1995年9月28日被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党金龙新疆伊犁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旭东,新疆伊犁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道明;审判员:刁合强;代理审判员:付新淮。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正海;审判员:于恒瑞;代理审判员:米娜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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