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被控强奸、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三穗县公路养护段312油厂

三穗县律师事务所

三穗县公路段长吉道班

三穗县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崇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黔刑终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佳宏 单位:
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办案的基础,定罪的前提,这已为实践所证明而毋庸置疑。如何甄别、审查判断证据,对法院来说,确是事关重大。审查判断证据,是司法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它们是否真实,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能否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黔东刑初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黔刑终字第63号。
2.案由:罗某强奸、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男,三穗县公路养护段312油厂职工,系被害人龙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邹华荫三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29岁,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系三穗县公路段长吉道班工人。1994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田应弋三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廉贤,三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克贵州省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国勋,贵州省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忠;代理审判员:胡启金姚元富。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云强;代理审判员:徐其祥刘世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