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挪用公款案 抗诉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信用卡处信控科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刑抗字第1号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玉堂 单位:
本案是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抗诉制度,及时纠正审判机关在判决中出现的错误,充分有效地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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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刑抗字第1号。
2.案由:张某挪用公款抗诉案。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弘光。
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信用卡处信控科副科长。1994年9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1996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其无罪,当日即被释放。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堂;代理审判员:徐晓钟王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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