眭某商业受贿案 再审、溯及力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郴州市汽车修配厂厂长兼党支部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996)郴北刑再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德华 单位:
本案再审改判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审适用刑法典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而没有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从而导致了对行为人眭某定罪量刑的错误。本案虽发生在1993年至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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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995)郴北刑初字第113号。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996)郴北刑再初字第1号。
2.案由:睦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眭某,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县人,原系郴州市汽车修配厂厂长兼党支部书记。1995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睦正洪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树森;人民陪审员:刘春起谢邦强。
再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德华;审判员:林海波楚阳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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