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再审、提审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南川县隆化镇园艺场

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法申刑监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登亮 单位:
本案定性的关键是宋某占有的一万余无的所有权归属,一、二审法院认定其为集体财产,判决宋某犯贪污罪;再审法院认定其为个人财产,判决宋某无罪。宋某与原南川县隆化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宋某在15年承包期内,独立核算、自负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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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南川县人民法院(1989)南川法刑一字第86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涪地法刑上字第62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法申刑监字第6号。
2.案由:宋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禄、王胜旗。
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宋某,男,汉族,48岁,四川省涪陵市人,原系南川县隆化镇园艺场承包人。1989年5月30日因本案被捕。
一、二审辩护人:韦忠语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向东,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南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勤俭;审判员:肖泽;代理审判员:龚明书。
二审法院: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兴荣;代理审判员:李易孙忠波。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正宽;审判员:李国栋;代理审判员:朱晓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9年10月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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