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诉苏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台湾省台北市立介寿国民中学

四川现代经济事务服务中心法律部

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6)锦民初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缨 单位:
1.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该准许离婚。从邬某与苏某的婚姻基础来看,双方从通信来往仅5个月时间便建立了夫妻关系,这种结合是草率的,而且双方年龄悬殊达39岁之多。男方看中的是女方的容貌而女方看中的是男方的金钱,这样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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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6)锦民初字第93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邬某,男,193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台北市立介寿国民中学退休教师。
诉讼代理人:李群生,四川现代经济事务服务中心法律部主任。
被告:苏某,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
诉讼代理人:王者兴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樊向群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可;代理审判员:任伟张金国
6.审结时间:19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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