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诉梁某1继承、产权纠纷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疏浚工程

首都钢铁公司医院

南京教育学院

徐州市水文资源勘测处

南京市古都律师事务所

南京浦镇车辆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终字第7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志俊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拆迁引起的产权纠纷,涉及如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范性文件。近年来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实现三年面貌大变的奋斗目标,南京市加大了旧城改造力度,大量的房屋拆迁,带来了大量的产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和补偿、安置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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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6)鼓民初字第71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终字第775号。
2.案由:继承、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男,192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疏浚工程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上诉人):梁某2,男,192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云林县。
原告(上诉人):梁某3,女,193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首都钢铁公司医院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
原告(上诉人):梁某4,女,193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南京教育学院退休教师,住南京市。
原告(上诉人):梁某5,男,193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徐州市水文资源勘测处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
诉讼代理人:许勇南京市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梁某1,男,193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南京浦镇车辆厂工人,住南京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胡世容。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志俊;审判员:姜瑾杜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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