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刘某1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沙汽车制造厂

长沙市经贸律师事务所

长沙热水瓶厂

湖南丽臣实业公司

长沙市振兴斋食品厂

长沙红旗织布厂

长沙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雨花区长风小学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洪山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中民终字第1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才苗苗 单位:
本案为继承纠纷,办案的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点:
1.确定被继承人有无遗产。本案是否存在赠与关系,这是一、二审法院定案时极为关注的问题。就案情而言,与赠与有关的争议有四项:一是被告刘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一审时均认为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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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5)南民初字第139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中民终字第156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4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长沙汽车制造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陈洪波长沙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2,女,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沙热水瓶厂退休工人,住长沙市。
诉讼代理人:周某(刘某2之夫),194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丽臣实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3,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振兴斋食品厂工人,住长沙市西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4,男,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长沙红旗织布厂工人,住长沙市。
诉讼代理人:杨高长沙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庆辉长沙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1,女,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雨花区长风小学教师,住长沙市。
诉讼代理人:谭孝敖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宗纯长沙市洪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独住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张红。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才苗苗;审判员:黄毅丁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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