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等诉覃某房屋确权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地民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建强 单位: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本案原、被告讼争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属原告所在生产队集体所有,并未经国家依法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可能卖给本队农民以外的人使用的。本案中,被告覃某主张该建房用地是其向莫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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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1995)博民初字第12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地民终字第34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莫某,男,193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莫某1(莫某之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服务厂临时工人)。
诉讼代理人:钟文达博白县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谭勋仁博白县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上诉人):覃某,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服装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蒋某,男,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建强;代理审判员:刘庆兰冯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敦文;审判员:黄桂琼刘振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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