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诉辽阳县第三建筑公司房屋买卖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1996)辽民初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毕寒光 单位:
该案实质问题是“一房二售”,在被告辽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有过错责任前提下,原告孔某与第三人陈某谁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三建公司买卖成立,应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其理由是:1.陈某较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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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1996)辽民初字第101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孔某,男,59岁,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系辽阳县政协主席。
诉讼代理人:栗朝纲辽阳县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绣成辽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男,34岁,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辽阳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世明;审判员:王宏伟袁芳
6.审结时间:199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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