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市清浦区合意化工厂诉淮阴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1995)浦民初字第5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审理本案的关键是认定广告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即邀请要约、要约与合同的关系问题。所谓邀请要约又叫要约引诱,是当事人一方邀请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邀请要约只要求提出订约的建议,不要求提出合同的基本条款。而要约是由订立合同的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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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1995)浦民初字第519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淮阴市清浦区合意化工厂(以下简称合意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庞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厂经营厂长。
被告:淮阴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黄俊华淮阴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丽森;审判员:张玉梅;代理审判员:王嫦琴
6.审结时间:19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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