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技贸实业公司诉南京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初字第1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泓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在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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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初字第183号。
2.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赛福技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赛福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2号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季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亚龙南京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汤加彬南京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虞某,男,该公司副总经济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泓;代理审判员:史俊刘苏文
6.审结时间:19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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