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杨某1等土地承包纠纷案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凯里市旁海镇司法所

黔东南州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黔东民终字第4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清朗 单位:
本案是承包责任地的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责任地的经营权依照《农业法》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杨某4死后,对其承包的责任地,原告杨某、杨某2,被告杨某1、吴某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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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1996)凯民初字第157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黔东民终字第447号。
2.案由:土地承包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65年11月生,苗族,农民,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2(杨某之子),男,1991年5月生,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田某,凯里市旁海镇司法所干部。
被告(上诉人):杨某1,男,1934年8月生,苗族,农民,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被告(上诉人):吴某(杨某1之妻),女,1934年10月生,苗族,农民,凯里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杨某3(杨某1之子),男,1965年7月生,苗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姜锡化黔东南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文。
二审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孝;代理审判员:汪汕徐建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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