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南埕镇高沶村第六生产组村民诉村民委员会等山林侵权赔偿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泉民终字第3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叶勇 单位:
本案纠纷是我国农村逐步以法律规范农业承包的过程中产生的,在当前农村中普遍存在这种问题。纵观本案的事实,它包含以下三个法律关系:
1.高沶村第四生产组在1981年承包后没有履行合同,已丧失了瓦路山南坑片的经营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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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5)德雷民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泉民终字第362号。
2.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德化县南埕镇高沶村第六生产组村民。
代表人:罗某,男,农民,住德化县。
代表人:林某,男,农民,住址同上。
代表人:林某1(二审),男,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忠起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黄草龙泉州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德化县南埕镇高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1,主任。
诉讼代理人:黄华峰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某1,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村委会主任,住德化县。
第三人:罗某2,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罗某3,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罗某4,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罗某5,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华峰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化县南埕镇高沶村第四生产组村民。
代表人:罗某4,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往地;审判员:欧建平;代理审判员:曾金赞。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金晋;代理审判员:邱闪红冯叶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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