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诉广西南宁市邕州旅游贸易服务总公司等购销合同案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秦新华 单位:
本案是一典型的购销合同纠纷,违约的事实亦不难确定,但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本案购销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应否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为生产资料有色金属公司虽非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与合同的一方邕州旅游贸易服务总公司约定共同向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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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经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41号。
2.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玉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陈天中广西玉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曾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广西南宁市邕州旅游贸易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海林广西商务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红辉广西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锦欣广西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南宁市邕州饭店。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古华胜广西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韦某,该饭店职员。
被告:广西南宁市生产资料有色金属公司。
诉讼代表人: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海林广西商务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红辉广西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锦欣广西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市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商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燕萍;代理审判员:莫宗艳潘耀杰。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天顺;代理审判员:宫鲁江张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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