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诉尹某、郑州铁路分局郑州车站赔偿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郑州市二七区公安局解放路派出所

郑州市二七区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二七区律师事务所

郑州车站分局

郑州铁路分局郑州车站

郑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郑州车站

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郑州车站劳动服务公司

郑州市守义经济技术高级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郑法民再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阎泉水 单位:
本案所涉白某诉尹某、郑州铁路分局郑州火车站的赔偿纠纷,属于民事债权关系,即保管合同的确认和履行问题。
保管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寄托人交付保管物品和保管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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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1993)管民初字第631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郑法民终字第26号。
再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郑法民再字第94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白某,男,37岁,回族,郑州市二七区民警。
诉讼代理人(一审):关宪法郑州市二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智清郑州市二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海某,郑州车站分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尹某,男,57岁,汉族,郑州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国营郑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董某,女,郑州车站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开玉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尹某1,郑州车站劳动服务公司工人(系尹某之女)。
被告(被上诉人):郑州铁路分局郑州车站。
法定代表人:杨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职某,男,郑州市守义经济技术高级事务所经济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全旺;人民陪审员:张丽涛张献玲。
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柴雅琳崔海霞。
再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治国;审判员:张磊刘宪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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