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塔前中学诉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市延平支行储蓄合同案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民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洪英 单位: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储户填写的进账单出现存款大小写数额与票面数额不一致,存款时,双方对存款数额均无异议,此后出现差错纠纷,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虽然短款的原因无法认定,但短款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过错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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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1995)延民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民终字第10号。
2.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塔前中学(以下简称塔前中学)。
法定代表人:石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骆某,该中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允春南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市延平支行(以下简称延平支行)。
法定代表人:林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郭子光南平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延程武夷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水金;审判员:翁美云朱坚毅。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敏东;审判员:张洪英;代理审判员:范忠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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