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亚太航空服务公司诉海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返还旅游团费、定金案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2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雄强 单位:
这是一宗旅游合同纠纷案,由于原告未依约付款,致使被告依约办好护照后,未能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而使全部东北朝鲜族游客的入境签证受到韩国的拒签。签证时间的延误,原告应承担责任。依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规定,因原告原因造成团队延误或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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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235号。
2.案由:返还旅游团费、定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亚太航空服务公司,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枫场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朴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晓国晓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庞喜增晓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地址:海口市滨海南洋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某,海南省旅游局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忠东;代理审判员:韦庆忠曾贞
6.审结时间:19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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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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