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上海黄海制药厂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录音器材厂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研究所

上海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室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新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民终字第8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茂馥 单位:
这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因擅改产品使用说明书而致人身体受损害的侵权案件。
本案被告上海黄海制药厂出于本厂的经济效益考虑,采用不正当方法参与市场竞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删除药品说明书中有关不良反应部分的重要内容,对药品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5)徐民初字第280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民终字第82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女,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录音器材厂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夏某(系原告丈夫),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研究所员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男,上海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室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龙翼飞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黄海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徐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方某,该厂总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该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郑亮上海市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延峰;代理审判员:卢嘉献沈伟刚。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茂馥;代理审判员:俞敏周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