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诉深圳芙蓉宾馆等整形美容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

宾馆财务部

湖南省三湘律师事务所

珠海经济特区潇湘整形美容口腔医疗中心

深圳市法制研究所

湖南省三湘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民终字第2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江明 单位:
因整形美容而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是当前较为新型的一类案件。本案由于赔偿金额较大,一度在国内法学界引起关注。结合案件的一、二审情况,笔者谈及如下三方面的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本案的案由定为整形美容损害赔偿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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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1996)深罗法民初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民终字第246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焦某,女,28岁,汉族,甘肃省武都县人,现无业。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涓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芙蓉宾馆。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谭某,该宾馆财务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永良湖南省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邹某,女,43岁,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郑某,深圳市法制研究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边防检查站门诊部(以下简称拱北边检站门诊部)。
负责人:许某,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市口腔医院。
法定代表人:金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某,该院行政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谭涌涛湖南省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刘一粟。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淑霞;代理审判员:何万阳张丽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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