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晋江万通大酒店不履行保障旅客人身安全义务损害赔偿案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6)晋青民初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荣业 单位:
本案是一起首例消费者状告服务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致使其人身受到损害而要求服务者给予赔偿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依法作出裁判,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使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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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6)晋青民初字第90号。
2.案由:不履行保障旅客人身安全义务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住上海市。
被告:晋江万通大酒店。住所地:晋江市青阳镇银利大厅。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魏正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林荣业
6.审结时间:19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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