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诉秦某等赔偿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黄浦区江阴路小学

超群申福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泾南中学

大上海电影院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高桥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民终字第7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俞敏 单位:
此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伤害赔偿案,两责任人没有共同的故意,但他们的行为又共同造成了伤害的结果。一审法院确定秦某1(秦某之法定监护人)和姚某为责任人是正确的。但是,两个行为相比较,姚某的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和销售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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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4)浦民初字第351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民终字第745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黎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黄浦区江阴路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黎某1(原告之父),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超群申福食品有限公司工作。
诉讼代理人:胡晓琪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权达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秦某,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泾南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秦某1(原告之父),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上海电影院工作。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晓龙,男,1948年6月1日出生,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被上诉人):姚某,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审):郑成宝上海市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三达利牛奶亭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枫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某,男,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罗山新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德平路74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服务中心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家昌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伟祥;审判员:万云飘;代理审判员:姚志毅。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茂馥;代理审判员:周啸俞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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