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宁德地区华侨友谊供应公司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终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明祥 单位:
本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因幼儿园工作上失误被开水烫伤所致的索赔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1.关于诉讼主体。
一、二审将幼儿园的主管单位华侨友谊公司单独列为被告,华侨友谊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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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1995)宁民初字第00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终字第144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1,厦门市中建进出口公司职工,系原告张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陈某,闽东无线电厂职工,系原告张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蔡作斌宁德市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宁德地区华侨友谊供应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该公司副书记。
诉讼代理人(一审):柳秉东福建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柳秉东福州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华福州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腾霜;审判员:林斌;代理审判员:张希德。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家林;代理审判员:沈鸣鸣徐良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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