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诉新平县戛洒乡达哈电站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平县律师事务所

新平县律师事务所

新平县戛洒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民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尹德坤 单位: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即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从而在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产生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致害人有义务满足受害人请求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特点是原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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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6)新戛民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民终字第13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白某,男,1986年11月18日生,傣族,小学生,住新平县。
法定代理人:白某1,男,1956年7月8日生,傣族,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审):鲁万忠新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平县戛洒乡达哈电站。
法定代表人:白某2,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绍先新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振林,新平县戛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新平县戛洒乡南蚌村公所上南蚌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社长。
被告(被上诉人):新平县戛洒乡南蚌村公所下南蚌社。
法定代表人:白某3,社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平荣;代理审判员:彭新白绍斌。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自力;审判员:曹燕;代理审判员:刘宝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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