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上海新华旅游社、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赔偿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肖泾中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5)黄民初字第89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文英 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尤其是国务院作出在职职工的双休制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日后,人们的休息时间多了,外出旅游是人们的一大选择。旅游作为一项服务性行业应与其他商品一样,向客户提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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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5)黄民初字第897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沈某,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肖泾中学工作。
诉讼代理人:沈某1,男,1930年2月12日出生,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退休。
被告:上海新华旅游社,住所地:上海市西藏中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震方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社职员。
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中山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1,局长。
诉讼代理人:蓝某,该局客运分处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文英;人民陪审员:徐福康许文炎
6.审结时间:1996年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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