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建设委员会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江东消防器材厂

马鞍山市天问律师事务所

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律服务所

毛贻香律师事务所

毛贻香律师事务所

毛贻香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市区人民法院(1996)雨民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杰 单位:
本案纠纷就其实质而言,是一起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案件。以前,人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树被风刮倒砸了自己是天灾造成的,只好自认倒霉。从表而上看,这一案件也符合这一情况:大风刮倒树,树砸伤人,当然是自然灾害。其实则不然,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市区人民法院(1996)雨民初字第11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女,25岁,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工人。
诉讼代理人:江益民马鞍山市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28岁,工人,系原告丈夫。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1,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咏梅,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园林所所长。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绿化队。
法定代表人:冯某,队长。
诉讼代理人:毛贻香毛贻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栗健毛贻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陆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吴明毛贻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少勇;审判员:林长春;代理审判员:江玉琴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