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上海精品商厦赔偿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民初字第3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伟梅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信用卡遗失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为了切实保障信用卡持卡人的以及社会交易的安全,银行的信用卡章程规定了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持卡人龙卡遗失或被窃,可向原发卡机构或就近的建设银行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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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民初字第398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宝山钢铁厂运输部工作。
诉讼代理人:金晓焰上海市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品商夏。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诉公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市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唐昭嵘上海市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组: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伟梅;人民陪审员:许文炎徐福康
6.审结时间:199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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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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