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第一汽车制造厂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物资经销公司产品责任赔偿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1.关于请求权的性质。依我国民法理论因购买使用质量有缺陷产品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一般可以基于产品责任中的下述三项责任之一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侵权行为责任、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此三种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并无二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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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四民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民终字第75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董某,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建华吉林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第一汽车制造厂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物资经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树怀四平市程学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云普;审判员:王爽;代理审判员:郭振文。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新;审判员:吕汇;代理审判员:张雪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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