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卫生防疫站诉扬州晶体管厂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扬民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荣生 单位:
此案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中有几个争议的焦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扬州晶体管厂是否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1.此案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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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扬民初字第8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扬州市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陈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朱安山扬州市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乔休贵扬州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晶体管厂。
法定代表人:钱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钱剑奎扬州市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愈明;审判员:徐生炉;代理审判员:方俊
6.审结时间:199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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