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南通亨达食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通民终字第5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振 单位: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污染环境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致损具有范围不确定性和因果关系间接的特点,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往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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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1995)东经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通民终字第589号。
2.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男,41岁,汉族,工人,住如东县。
诉讼代理人:周军南通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亨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顾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缪忠玉如东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强妹;审判员:宫建华;代理审判员:潘惠慈。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德新;审判员:杨丕飞江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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