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国旅行社诉林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民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佚名 单位:
本案是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民法理论上,这种雇员因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无明文规定,但理论界一致认为,雇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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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地民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民终字第84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中国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甘某,该社车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彭荣汉广西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林某,男,43岁,壮族,上林县人,住该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贺超美广西金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卢某,男,25岁,农民,上林县人,住该县。
第三人(被上诉人):蒙某,男,农民,上林县人,住该县。
第三人(被上诉人):黄某,男,农民,上林县人,住该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彦生;审判员:程丽宁;代理审判员:李其陆。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凤花;审判员:江英;代理审判员:郝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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