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新会市荷塘镇康溪豪万饲料站、新会市丝绸进出口公司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江中法民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韦东 单位:
本案属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因灭火的消防行为而造成原告塘鱼死亡的损害事实,但是因公安消防部门“起火原因不明”这一鉴定结论,导致火灾事故责任人无法查清。虽然两被告本身也受损害,也属受害者,但由于大火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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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47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江中法民终字第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男,46岁,汉族,农民,住新会市。
诉讼代理人:潘文武江门市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胡某1,原告胡某的胞弟。
被告(被上诉人):新会市荷塘镇康溪豪万饲料站
负责人:黎某,个体工商户,该饲料站的经营者。
诉讼代理人:马某,男,退休干部,住广州市。
被告(被上诉人):新会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聂安兴新会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社安;人民陪审员:胡德源黄盛周。
二审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志坚;审判员:冯妙妍;代理审判员:何少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0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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