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某、浙江永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绍兴兴诺印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永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绍兴市小小企业总公司

绍兴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绍兴市小小企业总公司

绍兴市小小企业总公司

绍兴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绍兴丝绸印染(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室

绍兴市大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绍民终字第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娄岳虎 单位:
1.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是本案关键。
本案的劳动争议发生时,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后。在新旧法律更替之际,确定劳动争议究竟发生于何时,关系到应适用前法还是后法,最终将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这是本案审理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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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1995)越民初字第662号。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绍民终字第88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对方
原告(被上诉人):寿某,男,31岁,汉族,浙江永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职工,住绍兴市区。
诉讼代理人(二审):章来康绍兴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魏德祥,绍兴市小小企业总公司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永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章来康绍兴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魏德祥,绍兴市小小企业总公司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仁才,绍兴市小小企业总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绍兴兴诺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国勤绍兴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绍兴丝绸印染(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刚绍兴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郑志芳。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小珍;审判员:孙志萍;代理审判员:王晓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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