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泸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追索退休费案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泸民二终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赖永芬 单位:
1.处理本案所依据的法律,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外,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川委发[1993]20号)也是处理本案的重要依据。法院在具体处理时首先要对原告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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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1996)泸江民初字第17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泸民二终字第93号。
2.案由:追索退休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4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泸县人,泸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卢成泸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敬莲泸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泸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小市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某,该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尹莉萍泸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子益;代理审判员:肖未名;人民陪审员:白光荣。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利平;审判员:代秀月;代理审判员:柳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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