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

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

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法律部

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

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一中知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卫明 单位: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者对这类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即为著作权。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只能针对上述成果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此,看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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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4)海民初字第140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一中知终字第26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总裁。
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副总裁。
诉讼代理人:刘某,女,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庞正中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卫明;审判员:陈继平;代理审判员:周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来客;审判员:刘勇;代理审判员:任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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