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南京国际拓展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5)玄民初字第3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勤 单位:
1.广告成片与广告创意是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本案在合议庭评议时,对广告创意是否享有著作权,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广告创意是广告成片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单独使用,故不享有独立的著作品。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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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5)玄民初字第314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电视台总编办公室编辑,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朱显国金陵国际旅游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教育学院讲师。
诉讼代理人:朱显国金陵国际旅游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际拓展公司(以下简称国拓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洪武北路10号8楼。
法定代表人:陆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南京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贾小江南京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营新联机械厂(以下简称新联厂),住所地:南京市中央门外吉祥庵。
法定代表人:邱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厂经营处合同管理员。
诉讼代理人:沈飞南京天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毅;代理审判员:陈新娣李静勤
6.审结时间:19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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