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辰安全技术实业公司诉内蒙古科达电子开发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民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闫少波 单位: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高科技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为了切实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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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呼民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民终字第5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金辰安全技术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贾红霞呼和浩特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某,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内蒙古科达电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包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喜呼和浩特市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白莹内蒙古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策内蒙古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财经学院,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白莹内蒙古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包桂荣内蒙古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丁某,内蒙古财经学院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奇牡丹;审判员:肖建华范巧玲。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维平;审判员:李翠岗;代理审判员:闫少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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