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安徽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共临泉县委政法委员会

临泉鸣理律师事务所

临泉鸣理律师事务所

青天游编辑部

天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皖民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皖 单位:
1.正确审理本案,需要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主要系因安徽法制报《青天游》所载文章《背后》涉及原告的部分事实基本失实引发的。安徽法制报社在该文首部所加的《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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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合民初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皖民终字第56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中共临泉县委政法委员会第一书记,住临泉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义恒临泉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明继武临泉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安徽法制报社,住所地: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钱某,男,该社青天游编辑部主任,住合肥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大林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1.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皖;审判员:冯小燕;代理审判员:汪红艳。
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之强;代理审判员:王平丽张华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9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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