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诉江苏省南通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住房集资案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通民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建兵 单位: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双方建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该民事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购房集资款是一个非规范性用语。所谓“集资”实际上是设备安装公司向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作工艺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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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1995)崇龙民初字第22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通民终字第19号。
2.案由:住房集资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工会主席。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薛祖望南通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勇;代理审判员:陆宇峰张志成。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德新;审判员:周洪珍丛红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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